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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听定西中院法官跟你谈劳务合同
  发布时间:2024-09-30 16:19:20 打印 字号: | |



什么是劳务合同?


如果农民工遇到拖欠工资问题,有哪些维权途径?


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怎样维权?


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大家关注的问题,由民事法官来解答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携手定西市融媒体中心,联合打造《法官说法》全媒体普法专栏,第5期节目邀请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三级法官梁莉娟为大家说法,带您了解劳务合同应知应会法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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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实录






主持人:《法官说法》第5期节目今日播出,今天的节目,我们邀请了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三级法官梁莉娟同志来与大家交流劳务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大家了解一些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


主持人:梁法官,请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劳务合同?


法  官: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以书面、口头、微信、短信、电话等形式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通俗来说,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零工”。


主持人:劳务合同有哪些常见的形式?



法  官:劳务合同因为用工比较灵活,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我们经常遇到的比如说建筑公司或(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家政人员(家务钟点工、保姆)、家庭教师,以及大学生兼职时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等都属于劳务合同。今天,我想跟大家重点分享的是,农民工、家政人员(家务钟点工、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权益维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主持人:我们知道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您能不能从法律角度,为我们农民工朋友如何预防拖欠工资,提出一些建议?


法  官:在具体办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民工法律意识比较欠缺,有时候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所以我结合具体的办案实践,提醒农民工朋友在进场工作前,退场后都要做好一些注意事项。


主持人:进场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法  官:进场前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要尽量与包工头或者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第二,要及时进行实名制登记。第三,要办理发放工资银行卡。




主持人:您之前不是说劳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微信、电话、口头等多种形式,为什么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呢?


法  官: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务合同的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但我们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发现,有时候咱们农民工都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去工地干活,只认识介绍他干活的人,不认识包工头,不清楚给哪个公司干活。一旦遇到拖欠工资问题,起诉到法院后,有的包工头和建筑公司会说没有与农民工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不认可农民工干活的事实。有时候就算认可干活的事实,也不认可农民工主张的工资数额。所以建议农民工在进场干活前最好与包工头或建筑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


主持人: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法  官:签订书面合同时,要写清楚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内容。


主持人:如果遇到建筑公司或包工头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情况,农民工应当怎么办?


法  官:如果遇到您说的这种情况,农民工需要通过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方式,把谁找我干活,干活的地点,干什么活,每月或每天工资多少等情况记录下来。一旦将来遇到欠薪问题,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


主持人:您说了进场前要进行实名制登记,那么实名制登记对于农民工来说有哪些好处呢?



法  官:实名制登记对农民工来说有两个好处。第一,实名制登记后,有利于监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第二,有利于保存证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会记录农民工考勤、工资支付、社保缴费情况,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明劳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主持人:您刚说了进场前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也提到退场前也有需要注意的问题,具体来说,退场前需要注意什么呢?


法  官:退场前,也就是干完活后,如果工资没有结清,一定要让包工头或者建筑公司写一份欠条或者结算单,写明欠款主体和欠款数额。如果欠款主体是公司,要加盖公司的印章,如果欠款主体是包工头,要写明包工头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如果包工头或者建筑公司拒绝结算,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主持人:如果农民工遇到拖欠工资问题,有哪些维权途径?



法  官:如果农民工遇到拖欠工资问题,有两种维权途径:一是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也可以在线上通过“陇明公”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进行,二是及时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以免时间太久之后相关证据缺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主持人:如果农民工向法院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法  官:遇到拖欠劳务费问题,农民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准备以下材料:1.民事起诉状;2.原告身份证明材料;3.证据材料,也就是证明原被告间建立劳务关系、欠付劳务费等基本事实的材料,如前面提到的劳务合同、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结算单、欠条、考勤表等。


主持人: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群体有哪些特殊保护?



法  官:一般来说,包工头会向农民工出具欠付工资的结算单,农民工可以基于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要求包工头支付工资。但因为建设工程领域有时用工不够规范,监管缺失,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务纠纷多发。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朋友能够按时拿到工资,国务院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据该行政法规,在特定条件下,农民工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


主持人:您提到了特定条件下农民工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资,具体指的是哪些特定情形?


法  官:有三种情形。第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第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第三,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主持人:根据您刚才所提到的,在特定情形下农民工除了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资外,还可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具体指的是哪些情形?



法  官:也有三种情形。第一,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把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后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第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第三,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也就是通常说的挂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主持人:以上介绍的是农民工如何防范拖欠工资,以及拖欠工资之后应该怎么办的相关法律知识。现实生活中,有些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怎样维权?


法  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农民工有两种维权途径。第一种维权途径: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要求包工头、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途径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禁止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如果发包人、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就具有共同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说构成共同侵权,应与接受劳务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维权途径:直接以建筑企业为相对方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裁决的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这种维权途径的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据上述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主持人:两种不同的维权途径,有什么区别?



法 官: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时,如果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了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劳务合同比较常见,那么如果说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  官:具体要看雇主是直接雇佣家政服务人员,还是通过家政服务公司购买家政服务,不同法律关系下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同。


主持人:如果雇主直接雇佣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  官:如果雇主直接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那么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接受劳务方作为雇主,有保障提供劳务方安全的义务,同时,提供劳务方也就是雇员自身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如果雇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雇主存在过错;如果雇员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那么雇员存在过错。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雇主和雇员过错的大小确定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




主持人:如果雇主通过家政服务公司购买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  官:也要分两种情形:第一,如果雇主选择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那么雇主与家政服务公司形成合同关系,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家政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无需承担责任。第二,如果雇主通过家政公司居间介绍,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做饭、打扫卫生、接送孩子等家政服务,那么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家政公司仅仅促成劳务合同成立,不是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今天的节目到此就要结束了。梁法官结合办案实践,对农民工和家政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如何更好维护自身权益作了专业解读。感谢梁法官!谢谢朋友们!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来源: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翔 审核: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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