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虎平与被执行人包彦龙(2024)甘1125执3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彦龙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下落不明。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李虎平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包彦龙,男,汉族,1991年8月5日生,身份证号:622428199108051114,甘肃省漳县人,住甘肃省漳县马泉乡山庄村懒泥滩社。
执行依据:(2023)甘1125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
未履行标的:1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凡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包彦龙线索或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实际到位金额的5%用于执行悬赏金。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的热心群众身份及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注意事项: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0932-4865321
联系人:赵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