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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次借款产生10个不良征信记录?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7-02 23:09:43 打印 字号: | |


一次借款分10笔贷出,客户因一次逾期还款而产生10个逾期的不良记录,究竟是谁的过错?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郑女士与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郑女士提供10万元的借贷授信额度。但是,因银行卡(二类卡)限额,郑女士只好将该10万元借款分10笔借出。然而,银行业务员并未告知郑女士此番操作将形成10笔借款并由多个账户逐笔管理,也未告知如果逾期还款将会产生多个逾期信息。

后来,郑女士的还款账户因故被冻结,未能及时还款,导致银行系统记录了10个逾期信息。郑女士知悉后,及时清偿了全部欠款。但是,那10个逾期信息已上传至个人征信系统并形成多个不良征信记录。之后,郑女士因购房、经商等原因向银信部门贷款,均因征信不良被拒贷。

为此,郑女士多次要求该银行修改其不良记录,以便其能再次申请贷款用于正常经营和生活。但是银行均以是郑女士自身原因造成的逾期为由,拒绝修改。双方协商未果,郑女士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修改其不良征信记录。


法院审理

经审理,郑女士使用二类卡多次支用借款,银行对郑女士同一借款分10笔贷出,却未告知其借款会进入由多个账户逐笔管理的循环贷账户,如逾期还款则会产生10个逾期记录的征信风险。郑女士逾期后在短期内积极还款并提前结清全部借款,而银行在提供、收集、处理个人信用信息过程中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及提醒义务,因此,郑女士因一次逾期还款导致系统形成多次不良征信记录、信用评价等级相应降低,该银行对此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遂依法判决该银行删除其系统内因逾期还款而留存的有关郑女士的一切不良征信记录。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李美香介绍,本案中,银行对影响个人征信的借贷业务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未正确收集、规范管理信用信息,造成郑女士因多个不良记录导致信用评价等级降低,成为银行贷款“禁入类”客户,损害了郑女士名望、声誉、信用方面的人格权益,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如相关机构因自身过错,未正确收集、记录或不当使用个人信用信息,负有更正责任,若给当事人造成错误信用评价或产生客观损失的后果,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有关机构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商业银行等负有收集、使用、传播等职能的征信主体,应进一步增强维护客户权益的法治意识,充分认识个人征信信息涉及公民基本人格权益,处理信息过程中应贯彻“合理程序原则”,对客户履行征信风险提示义务,力求对信息处理的各个环节严格规范,避免因不当处理信息导致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张翔 丨 审核: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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