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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第二期节目开播!民事法官和您聊聊民间借贷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4-06-29 22:48:16 打印 字号: | |




别人借了钱不还,向法院起诉的话该准备什么材料?

“借条”和“欠条”有何区别?

“砍头息”是什么意思?

保证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这些大家关注的问题,由法官来解答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携手定西市融媒体中心,联合打造《法官说法》全媒体普法专栏,第二期节目邀请市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一级法官夏丽萍为大家说法,带您了解民间借贷法律知识。





节目实录


主持人:观众(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定西市融媒体中心联办的全媒体普法类专栏《法官说法》。今天的节目,我们将邀请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一级法官夏丽萍同志和大家聊聊有关民间借贷的一些法律话题。


主持人:您作为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官,今天将向大家重点介绍哪些实用法律知识呢?

法  官:今天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民间借贷离大家并不遥远,我们可能或多或少向别人借过钱或给别人出借过钱,也常常可以看见身边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相互借钱,这种行为就属于民间借贷。此外,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个人间的借款也都属于民间借贷,但是银行贷款等不属于民间借贷。

主持人:听您这样一说,确实民间借贷就在我们身边,假如别人借了钱不还,向法院起诉的话该准备什么材料?

法  官:要向法院起诉,除了准备最基本的起诉状外,要着重准备两方面的证据材料:一是债权凭证,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借条、借款合同等,用来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支付凭证,比如说微信转账、银行流水等,证明款项已实际支付给借款人。民间借贷一定要有支付款项的相关证据,除非对方认可收到借款。



主持人:生活中我们常常能遇到“借条”和“欠条”两种说法,那么二者之间到底有何区别?

法  官:“借条”和“欠条”虽然名称比较相近,但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一是二者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借贷法律关系,而欠条仅反映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双方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其基础法律关系不一定是借贷,可能是买卖合同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二是未约定还款期限时,二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还款之时起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应从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



主持人:是不是个人之间出具了借条,就意味着借款关系成立了?

法  官:个人之间只是签了借条或借款合同,借贷法律关系还没有成立。自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时,双方才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以现金出借的,自借款人收到现金之时成立;通过银行或微信、支付宝转账的,自款项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时成立。



主持人:利息是借贷中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人们平常说的“砍头息”是什么意思?

法  官:我们常说的“砍头息”,就是出借人在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比如借款5万元,预先扣除8000元的利息,这是不合法的。出借时扣除的利息不能计算在本金之内,应以实际出借金额即42000元为借款本金。



主持人: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法  官: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要分时间段来计算。如果借条是2020年8月20日以前出具的,利率最高可约定年利率为24%,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月利率2分;如果借条是2020年8月20日起出具的,利率不超过自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主持人:原来法律对利率有最高标准限制,那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又该怎么处理?

法  官:这个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通常情况下,对于超出最高标准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是有权拒绝支付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该部分利息,也可以要求用超出支付的这部分利息抵扣本金;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完毕所有本息,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出借人在法律上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主持人: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法定标准以内),事后能否要求出借人返还?

法  官: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可以视为其修改了借款合同的内容,而出借人接受则表示其接受了对方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此时,双方对借款利息达成了新的合意。因此,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要求返还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主持人: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对方逾期还款的,出借人能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吗?

法  官: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具体能够主张的逾期利息又分两种情况:如果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但约定了期内利息的,出借人可以按期内利息标准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既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也没有约定期内利息,出借人可以要求对方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逾期利息。



主持人:还款时应该先返还本金还是利息?

法  官:返还顺序取决于双方有无约定,如果双方对偿还的顺序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当先还利息后还本金。



主持人:双方既约定了逾期还款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时,可以同时向法院主张吗?

法  官:可以同时向法院主张,但两者总和不得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先息后本。



主持人:对于当事人更换过借款合同,并且将以前的利息又计入本金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借款本金如何认定?

法  官: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如果前期的利率没有超过前一份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重新出具的借款合同中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的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主持人:相信大家在生活中也遇见过借条上写的借款人和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该起诉谁?

法  官:通常情况下直接起诉借条上写明的借款人即可,但不排除存在间接代理的情形,也就是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只是代理实际收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此时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签订合同时,出借人知道代理情况的,就直接起诉实际收款人;二是签订合同时,出借人不知道代理情况,名义借款人事后披露真实情况的,则出借人可以二者选一起诉,要么起诉名义借款人,要么起诉实际收款人。



主持人:如果非借款人在借条上签了字,是不是就意味着要承担保证责任?

法  官:非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不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非借款人没有表明自己的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通过其他事实也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则不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主持人:保证有哪些类型,各自又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法  官: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则认定为一般保证。对一般保证人来说,只有在借款人不能清偿还款责任时,出借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只要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出借人就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



主持人:我们知道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了,那么保证期间该如何计算?

法  官:这得分有无约定两种情况。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例如,甲欠乙100万元,约定2022年10月21日偿还。乙与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直到甲还清本息为止”。这种约定则视为没有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持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这笔债务能不能算夫妻共同债务?

法  官:这得分情况来说。夫妻一方签订借条,如另一方追认的,或者款项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家庭日常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主持人:今天的节目已接近尾声,最后还有一个重要问题要请教夏法官,就是当借款人拒不还款时,出借人最迟多久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  官:这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法谚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如果出借人不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将面临败诉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应于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则自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履行请求、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而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时效,则不一定能够胜诉。比如对方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可以胜诉,如对方提出,则只有诉权,而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除非对方提出。所以主张权利也要及时,怠于行使权利有风险。



主持人:时间过得真快,今天的节目到此就要结束了。夏法官结合法院办案情况,围绕民间借贷问题,给我们讲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我感到既实惠又实用。谢谢夏法官!谢谢各位观众朋友!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来源: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翔 丨 审核: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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