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典型案例】车辆投保当天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作者:包金平  发布时间:2024-06-27 15:37:54 打印 字号: | |




车主为爱车购买车险时,通常情况下保单在次日零时生效,致使被保险车辆出现保险“空白期”。如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23年,李某乘坐杨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孙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李某死亡,事后交警队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后李某妻子与孙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强制保险,该保险起止时间延后对投保人明显不公平。因此,机动车交强险不能使用“次日零时生效”,保险人不能将保险行业的某些惯例做法沿用于高风险活动的机动车保险活动,尤其是具有保障功能的交强险中,从而加重投保人的责任。故而,“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应认定为交强险保单的无效条款。本案中被告孙某投保时间在事故发生之前,双方合同已经生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强险应以“即时投保、即时生效”为原则,这既彰显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又符合投保人合理期待利益,更符合实质意义上的契约自由。投保义务人投保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转移风险的需要。对于交强险合同,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保险责任期间却并没有开始计算,从而导致某些机动车在特定的一段期限内没有交强险保障,发生“脱保”。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三岔法庭
责任编辑:张翔 审核:漆侠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