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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贪图高利借款给他人 “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陈永强  发布时间:2024-06-25 09:17:19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经常需要资金周转,从银行贷款、找亲戚朋友借款都是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但有些人企图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借款给他人,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回顾

刘某与孟某系朋友关系,同在新疆一处工地打工。2023年11月孟某因偿还其在银行贷款,向刘某借款100,000元,刘某通过手机微信分两次向孟某转账。孟某称待还清旧款,新款贷出来后立马归还刘某,并承诺支付刘某利息4000元至50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与担保事宜。后孟某一直未偿还刘某借款并将其电话及微信拉黑,刘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庭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孟某因偿还贷款向刘某借款100,000元,应按约定归还刘某借款,但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遂法庭判决孟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民庭
责任编辑:张翔 审核: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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