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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离婚判决确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能否免责?
作者:漆红霞  发布时间:2024-06-03 09:24:31 打印 字号: | |





“李某已经和我离婚了,而且我只是提供了担保,李某欠钱不还,和我有什么关系?”法院工作人员联系追偿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范某时,其如是说。那么,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该约定是否有效?简


2020年7月,李某因扩大经营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3年,由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范某提供反担保。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某银行于2024年2月要求担保公司代偿了李某所欠借款本息5万余元。担保公司代偿了该笔借款本息,后向李某、范某多次催收未果,担保公司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立即支付代偿款本金及利息损失,范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某辩称,其与李某已离婚,离婚判决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负责偿还,其不再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应向李某个人追偿。

经审理查明,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范某为上述借款提供的反担保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范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多次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笔债务本息由李某分期予以偿还,范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改变债务的性质,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约定向另一方追偿。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政治部
责任编辑:张翔 审核: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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