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债务未履行完毕,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漳县法院调解一起因借款人(丈夫)离世,借款担保人偿还借款后,向借款人的妻子追偿代偿款纠纷案件。案情回顾
十年前,张某因生产经营向好友李某借款20000元,同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每月600元,朋友赵某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借条上签了字。一年后李某催要借款本息,因张某无钱偿还,赵某向李某代偿张某借款本息共计27200元。后张某去世,赵某向张某妻子王某催要代偿款未果,赵某遂以王某及两个子女为被告,请求偿还其为张某代为偿还的借款27200元及利息。法庭审理
法庭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王某认为丈夫离世本就承受很大的打击,如今还背负欠款更是雪上加霜;而赵某认为“人走债不走”,其也理解对方目前的压力,但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其也是迫不得已,合法合理维护自己权益。办案法官认识到双方朋友情谊还在,只有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才能找到解决矛盾的“平衡点”。办案法官随即“双管齐下”,合理合法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对方当前困难,既从王某失去至亲的角度考虑,又从赵某欠债需偿还的合理主张权衡,既体现了情理的温情,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经办案法官耐心调解,赵某放弃王某向其偿还利息的主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王某分期支付赵某代偿款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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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