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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聊聊彩礼退还那些事儿
作者:任玉林  发布时间:2023-11-08 17:04:28 打印 字号: | |


婚姻作为家庭的前提,总能让人联想到甜蜜、幸福等字眼,而作为婚嫁习俗之一的“彩礼”,却在经济发达、物质充裕的现代社会,成了婚约财产纠纷的导火索之一,下面,跟着法官通过一起案例起来聊聊彩礼退还那点事儿······

杜某和陈某本是一对“广漂”认识并确立为情侣的年轻人,在经历短暂的热恋期后,顺理成章与双方家长见面、“看家”、订婚等,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了“三金”,并给付彩礼。在两人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走向分手,恋爱时的海誓山盟、你侬我侬转变为如今的剑拔弩张、对簿公堂,杜某要求陈某退还全部彩礼和恋爱期间所有花销。
办案法官受理该案后,从双方当事人昔日确立为情侣最后结为夫妻的初衷入手,不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逐渐解开心里疙瘩后达成“陈某退还杜某为缔结婚姻交付的彩礼、金饰及恋爱期间的大额花费”的调解协议。

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条规定讲的禁止借用“婚姻嫁娶”来索取财物,反对以索要不合理、高额的“天价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缔结婚姻期间赠送贵重物品是否需要返还?


在缔结婚姻期间,出现这些大额赠与,是否能够追回,需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时的目的而定。如果赠与行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法律上则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最后无法缔结婚姻,那么就无法实现这个赠与行为的前提条件,受赠与人应返还赠与的贵重财物;如果赠与行为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单纯的恋爱时期的赠与,那么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发生转移就无法追回。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张翔 审核: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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