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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离婚后是否要共同偿还?
作者:任玉林  发布时间:2023-11-08 17:03:17 打印 字号: | |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夫妻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离婚后还要共同偿还吗?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一起看看吧。

案情回顾



汪某与杜某婚姻存续期间,其擅自向朋友刘某借款50000元,后汪某、杜某离婚。因汪某未及时偿还借款,刘某将汪某、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偿还剩余借款32000元,并请求杜某对汪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向刘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证据充分,对刘某要求汪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调解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该笔债务系汪某在与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杜某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且汪某在收到该借款后,于当日向他人转账48000元。由于该笔借款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结合已查明的资金去向,无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杜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刘某主动放弃杜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张翔 审核: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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