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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为何要“全赔”?
作者:包金平  发布时间:2023-08-01 16:00:28 打印 字号: | |



两车相撞造成行人受伤,法院判决轿车车主全额赔偿,明明是次要责任,却要全赔,轿车车主很委屈,这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某日,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农用三轮车偏离方向将行人李某撞伤。事后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后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判决张某与陈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和次要责任。因陈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各项损失均在交强险赔偿范围,故此次事故损失由陈某车辆投保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

法官说法

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度,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事故双方按照事故责任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来源:三岔法庭
责任编辑:张翔 审核: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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