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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败诉?
作者:左星敏  发布时间:2023-01-01 20:59:59 打印 字号: | |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与法院建立联系的首要内容,也是法官判断当事人诉请最基础、最重要的依据。诉讼请求由法律关系、诉讼类型、请求权与法定事由三部分构成,这便奠定了诉讼请求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必须要明确的内容之一的基础。
      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不熟悉,对诉讼请求具体价值掌握的不充分,导致其提出的诉讼请求难以准确表达诉请的核心内容,或者表述不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时经常会出现诉讼请求表述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以及不了解诉讼中是否或如何变更诉讼请求等情形,诸种情形的出现均阻碍了当事人与法院推进案件的解决。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诉讼请求可依当事人请求或经人民法院释明后由当事人决定变更,实践中诉讼请求的变更大多数来自于法官释明这一诉讼法上的途径,但有些当事人担忧因变更诉讼请求会导致败诉而拒绝变更,恰恰相反,法官的释明是助当事人明白其应阐明诉讼请求所包含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促进发现案件真实,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流,尽可能一次性地、彻底地解决纠纷,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案件重复起诉或流入上诉审程序的概率,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变更诉讼请求是一项诉讼权利,不是所谓败诉。胜诉亦或败诉只有经过法庭裁判后才能确定。法院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及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允许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释明在诉讼中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依法进行变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责任编辑: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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