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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窦学真  发布时间:2022-10-19 16:03: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漳县法院调处了一起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案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网上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返还协议。

阿芳与阿东均是大龄青年,2020年两人通过互联网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阿东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先后为阿芳花费约15万元,后二人因性格差异太大而分手。法院经审理查明,阿东为阿芳花费15万元情况属实,但一些特殊日子所发的红包如“520”“1314”等,以及外出旅游住宿、租车和订婚所花费的费用近5万元,以上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性支出,不应返还,对于剩余的10万元,应该由阿芳返还给阿东。经过释法说理,阿芳答应在一年内返还阿东10万元。

法官认为,阿东与阿芳之间的借款或者赠与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阿东赠与阿芳财物,其目的是要与阿芳结婚,现在双方自行解除了恋爱关系,对因此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但恋爱期间内合理范围内的互赠礼物、花销属于恋爱的一般性正常支出,不能要求返还。如有大额不合理的互赠礼物花销或金钱转账,如赠送房产、车辆、奢侈品、黄金首饰、大额转账等等,可诉请法院要求返还。(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供稿:民 庭 | 撰稿:窦学真

审核:漆 侠 | 终审:张胜利




 

 

 
责任编辑: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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