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法院在执行闫月生与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明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下落不明。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国明,男,1962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东泉乡林泉村坪里社,现住漳县新寺镇新寺村后庄社,身份证号码:622428196208164411,拒不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23712元。
凡是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国明下落并能被本院依法控制的,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的热心群众身份及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执行局0932-4865321
张宏武17752022280